如果创业者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寻找合伙人一起创业,那么,创业者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选择合伙人。一般来说,合伙人的选择需要遵循核心人物股份最大、重视契约、明确分配规则等原则,同时也要注重选择价值观一致、事业方向认同等条件的合伙人。假如合伙人选择不当,那创业者最终所要面对的,大概率情况下会是散伙的悲剧。
合伙人选择原则
合伙创业可以有效降低创业的风险,还可以在关键时刻寻求可信赖的合伙人帮助。同时,合伙人选择的好坏也关系着公司的前途和发展。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合伙人选择时的原则,帮助各位创业者找到适合自己的合伙人。
团队有核心,核心人物股份最大。
合伙人团队的股份组成决定着日后公司的基础治理结构,而不同的治理结构,间接影响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对于合伙人团队来说,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股权分配得好,股权架构就合理。合理的股权架构可以使创业团队凝聚向心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使每个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败命运。
大多数初创企业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商业模式,核心团队也没有正式形成。此时,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应当根据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占股为依据,保证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是公平的。Facebook的合伙人之间是这样分配股权的: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65%,爱德华多·萨维林(葡萄牙语:Eduardo Saverin)30%,达斯汀·莫斯科维茨(Dustin Moskovitz)5%。马克·扎克伯格是Facebook的开发者,也是公司的领导者,因此,他占据了公司的最大股权。爱德华多·萨维林懂得如何通过产品盈利,而达斯汀·莫斯科维茨则懂得如何吸引更多的用户。此后,虽然Facebook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出现变动,如爱德华多·萨维林由于不愿意放弃学业,他没有将全部精力投入公司,而他又占有30%的股份,因此,随着创业合伙人的不断加入,爱德华多·萨维林的股份开始不断减少。
不过,自始至终,马克·扎克伯格都占据着Facebook大多数的股份。之后,马克·扎克伯格通过朋友关系认识了天使投资人彼得·泰尔,拿到了他的50万美元天使投资。而彼得·泰尔获得了Facebook10%的股份。不到一年,Facebook拿到了A轮融资——阿克塞尔公司投资的1270万美元,市场估值1亿美元。2012年,创立8年的Facebook在纳斯达克公开上市。
Facebook在上市时使用了投票权1∶10的AB股模式,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一人拥有28.2%的表决权。此外,扎克伯格还和主要股东签订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扎克伯格可代表这些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意味着他掌握了56.9%的表决权。可见,Facebook的股权架构确保了创始人掌控公司,保证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要想稳定经营,必须有一个占据最大股权比例的核心人物。即使在未来融资给投资人分配股权后,核心人物依然应当占有最大比例的股权,拥有绝对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核心人物对项目的经营发展有足够的话语权。当然话语权来源于股权。
明确分配规则及退出机制
分配规则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所以,投资人通常都会重点关注。那么,企业收益分配规则包括哪些内容呢?
1.可供分配的收益
企业可供分配的收益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它是可供分配收益中的重要来源,和损益表中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应保持一致;二是年初未分配利润,它是指截止到上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构成可供分配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其他转入,它主要指盈余公积转入。当企业本年度没有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不足时,为了让股东对企业保持信心,企业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将盈余公积转入可供分配的收益,来参加利润分配。
2.收益分配的方向与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前的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以上分配顺序是不能颠倒的。换句话说,在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得到完全弥补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人支付股利和利润;支付股利的顺序必须是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支付普通股股利。
3.年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上述分配后,若仍有余额,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以上便是有关企业收益分配规则的内容,接下来将对退出机制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其实,投资的本质就是一个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退出”是大多数投资人所必经的阶段,它体现了资本循环流动活力的特点。
投资人退出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是投资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可以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企业上市之后,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然而,上市虽好,但是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烦琐,成本过大。大部分创业公司都不会向投资人保证企业一定能上市,但是投资人看准项目后更愿意赌一把。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投资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和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股权变现的退出方式。根据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分为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
(3)回购
回购是指投资人可以通过股东回购或者管理层收购的方式退出。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按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相当于待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款加上投资人完成增资出资义务之日起,每年以复利率8%计算投资回报,加上每年累积的、应向投资人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其中,不满一年的红利按照当年红利的相应部分计算金额)的价格。二是由投资人和代表公司50%投票权的股东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待回购股权的公允市场价格。如投资人要求,待回购股权的价格可根据红利派发、资本重组和其他类似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通常情况下,股东回购的退出方式并不理想,只是保证了当目标公司发展不好时,投资人所投资金可以安全退出。
(4)清算
创业者不会希望自己的公司发生清算,投资人也不希望。因为通过公司清算来退出投资是投资人获益最少的退出方式。但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上市、股权转让等不可能时,投资人就只能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新加入合伙人分期兑现
某个公司的早期启动资金为100万元,其中,一个合伙人出40万元占公司40%股份,但他在公司工作半年后离职。由于此前尚未约定分期兑现与回购机制,导致公司无法依照合理价格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份。这就使得退出的合伙人可以继续享受公司盈利的分红而不用付出任何心力,这对于其他的合伙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对于大多数创业公司而言,合伙人团队早期的出资并不高,很多公司筹资不到三五十万元就开始运营,早期出资只是解决了公司的启动资金问题,是合伙人团队对公司的次要贡献。合伙人团队对项目的全职投入才是主要贡献。因此,合伙人团队应该设计分期兑现机制,它与全职服务期限挂钩(通常是4年)。比如,某企业股东钱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分4年兑现,其兑现比例分别为20%、25%、25%和30%。假如一年后,钱某就离开公司,那么他最多只能得到6%(20%×30%)的股权。未兑现的股权将会以1元或者最低价格转让给投资人和其余创始人。这种方式可以防止合伙人突然从公司离开而带走大部分股权的情况发生。例如,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2∶2。之后,C觉得公司发展潜力不大,就选择退出。但他手上还有公司20%的股份,假如公司发展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实行分期兑现的股权激励制度,依据约定,股权按4年达到成熟期来算,每年发展比例25%。
C一年后离开,则他可以获得的成熟股权为20%×25%=5%。剩下的15%股权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强制分配给A、B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格出售给A和B。
在投资协议里,分期兑现的制度通常表述为“创始人同意,只要创始人持续全职为公司工作,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两年兑换50%股权。如果从交割日起4年内创始人从公司离职(不包括因为不可抗力离职的情况),创始人应以1元人民币的象征性价格或法律允许的最低转让价格将其未释放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投资人指定的主体”。
设立分期兑现的制度对创业公司有两个好处:第一个是公平,毕竟有付出才有收获,坐享其成是不被允许的;第二个是有利于创业公司吸引新的人才。如果你不做高管,公司自然要找别人担任公司的核心高管。如果别人看到公司的股权都已经没有分配余地,而且前COO还占有那么多股份,别人也不会愿意进来。所以,这种情况需要由分期兑现的激励制度来把控大局。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