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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税部门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盘点

财资君
5 年前
应对疫情,中国各级政府部门迅速响应,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控制疫情、支持经济。本文为您盘点了各个地方所出台的相关财税政策,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

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金发〔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2.3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官网

湖北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转发给省内各级财政局,结合湖北省实际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

1. 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应提供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

2. 新增贷款的财政贴息期限为新增贷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1.25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来源:财政部官网

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转发给省内各级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委,并结合省内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主要内容:

各地要严格落实免费诊治政策,全力救治重症患者,切实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个人不负担费用。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流程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流程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

1.自然人纳税人的下列业务可直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

2.非自然人纳税人的下列业务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4.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为了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安全防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主要内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5.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浙江省

1.关于暂停财政票据现场业务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2.1发布机构: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暂停财政票据现场业务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主要内容:

自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起,暂停浙江省省级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等业务的现场办理,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9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广东省

1.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1.26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随文转发,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主要内容:

1. 迅速落实政策。

2.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3. 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财办〔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2.2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谋划,全力以赴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主要内容:

1. 强化财政应急保障机制。

2. 统筹保障经费支出。

3. 做好疫情防控库款保障。

4. 落实有关财政管理便利化措施。

 

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主要内容: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发布时间:2020.2.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主要内容:

1. 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2.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河南省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为保障公众健康以及您的人身安全,降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对于征期内不必急于现场办理的业务,请您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您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理。

湖南省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6发布机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官网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当天召开的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的会议精神及财政部有关要求,湖南省财政厅把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积极行动,快速落实,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1.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足额补助。

2. 要求各级财政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并密切关注监测各地库款保障情况,当日即对部分县紧急调度库款5.32亿元,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位置,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2.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纳税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1.28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为保障办税人员、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健康,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纳税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人工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3.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2.3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主要内容:

1.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2. 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江西省

1.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2.4发布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主要内容:

1.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 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

3.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2.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2.4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主要内容:

1.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减少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人员,引导其通过网络、电话预约,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人员滞留。

2.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并做好错峰办税工作。

安徽省

1.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安徽省财政厅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要内容: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省贴息资金申请表,于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7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手机APP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3.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主要内容: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

1.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主要内容:

1.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

2.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

3.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完整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查看~

四川省

1.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四川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主要内容:

按照税务总局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地办税服务厅开放时间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统一要求确定。为严格防控疫情,避免人群聚集,建议您遵循“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尽量选择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社保客户端等网络途径办理税费业务,减少现场办税(费)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山东省

1.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主要内容:

1.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缴费服务平稳有序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主要内容:

1. 利用微信、微博、鲁税通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转发推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办税。

2. 省局将依托纳税服务监控指挥平台,每日对办税服务厅运行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和电话连线调度,轮巡全省办税服务厅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情况,对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随时通报全省。

福建省

1.关于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为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主要内容:

1.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相应调整至2月24日结束。

2. 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办税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2.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

1. 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 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

黑龙江省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2.4发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主要内容:

1. 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2. 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给予补助;对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省级财政按80%给予补助。

完整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查看~

海南省

1.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2.4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官方微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海南全省各行业打赢疫情防控战役,更好地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主要内容:

1.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2. 因疫情原因,导致我省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陕西省

1.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费)提示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1月25日,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费)提示》主要内容: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疫情防控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您可在此期间,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自身情况分时、错峰办理2月份申报、缴税业务。

2. 建议您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优先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2.关于进一步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 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4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3日,我省也开始出现确诊病例。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发病迅速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 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建议尽量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云南省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云财社〔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1.25发布机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官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主要内容:

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补助。

 

2.关于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主要内容:

1. 云南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 鼓励各纳税人、缴费人采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涉税事宜尽可能网上办理。

 

3.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8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主要内容:

建议您在近期尽量选择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渠道、微信渠道、APP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等方式办理涉税费业务,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山西省

1.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

主要内容: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已延长至2月24日。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

主要内容: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避免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有关业务。

辽宁省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发票申领业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1.30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发票申领业务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1.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 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

3.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2.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服务再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30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1月25日24时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服务再次提示》。主要内容:

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尽量选择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贵州省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2.5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

按照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主要内容:

为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现场缴费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省税务机关已组织实现多种网上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以下网上渠道办理缴费。

 

2.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 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

办税服务场所人员密集、来源复杂、流动性强,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优势全面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3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 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主要内容:

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实体办税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7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

主要内容: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业务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甘肃省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1.25发布机构: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官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更好地支持全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主要内容:

1.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2.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7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网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甘肃税务手机APP)等“非接触式”办税(费)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吉林省

1.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吉商贸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2.2发布机构: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官网

为做好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我省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吉林省商务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吉商贸发〔2020〕4号)主要内容:

1. 为减少企业物流成本,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2. 为降低企业财务等成本,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30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

面对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办税服务厅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主要内容:

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您可以在赴办税服务厅之前,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预约,避免在现场长时间排队。同时,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设备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减少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青海省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7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网

主要内容: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我省税务部门网上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若非必要,请您不要前去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网点!

 

2.关于调整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31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发票申领业务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北京市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1.25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来源: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主要内容:

1.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 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6发布机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主要内容:

自2月5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请各执收单位按照工信部〔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企业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后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

上海市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沪财社〔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1.30发布机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现就本市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如下。主要内容:

1.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2.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2.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6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

主要内容: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官网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税务总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主要内容:

1. 自即日起,市、区两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向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附后)。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重庆市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重庆市财政局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庆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

1.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正在隔离、治疗,或者因交通受限、中断等受疫情影响的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2.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2.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渝税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2.6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改进税务管理,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支持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渝税发〔2020〕4号)。主要内容: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严格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等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3.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天津市

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社〔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2.3发布机构:天津市财政局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主要内容:

1. 各区财政部门在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的同时,不能减少“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如遇库款余额不足,应及时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

2.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并加强数据分析。

完整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查看~
抗击疫情政策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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