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这8大行为终身“市场禁入
《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规定》明确八类情况可被终身禁入: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5 年内曾经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金融时报:没有根据的所谓流动性预测可以休矣
今年5月初曾有一些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5月份是传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财政存款会大幅上升,叠加地方债发行量增加等因素,市场流动性可能边际收紧,并导致利率波动性增强。
对此观点,不少金融市场专家进行了驳斥,认为5月份流动性并不会出现明显波动。
比如,建设银行张涛发表了题为《5月资金面将保持平稳》的文章,认为由于5月地方政府债券净供给量可能低于市场预期,加之附息国债单期发行规模下降,财政发债因素的扰动不会太大,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惯常存在的季节性因素,从历年情况看也不会产生严重冲击,加之央行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因此5月的资金面将大概率保持平稳。
中金公司陈健恒也认为,不宜过高估计季节性因素对5月份流动性的影响。历年来看,5月份虽然可能有季节性影响因素,但极少看到资金面出现异常收紧导致货币市场利率升高的情况。今年无论财政存款上升幅度还是国债及地方债净增量都不会超过去年5月份,无需因为缴税和利率债发行等常规因素担心资金面收紧。
现在回头来看,对5月份资金面收紧的担忧确实是毫无必要的。5月上中旬市场资金面持续宽松,货币市场DR007大多数时间运行在央行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2.20%之下,直到25日以后才略有上行,但波动幅度很小,还是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附近,完全没有出现所谓资金面收紧的情况。全月DR007平均利率为2.12%,比目前央行短期政策利率水平还低8BP。事实胜于雄辩,记者观察到,从5月中旬开始,市场上关于5月份流动性可能波动加大的声音就销声匿迹了。
事实上,在货币政策“稳字当头”的政策取向下,央行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不是一句空话。从近期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看,短端利率始终贴近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运行。央行已经通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等渠道多次强调,将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围绕央行短期政策利率波动运行,以及要多关注央行政策利率水平而不是操作量。因此,市场主体无需对流动性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更不宜以没有根据的猜测去预测流动性“收紧”和“波动”以及央行政策取向,误导市场预期,人为制造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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